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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罚款取消“天价”滞纳金

时间:3/30/2009   来源:大洋新闻    作者:王鹤  阅读863次

    本报讯 (记者王鹤 通讯员交宣)修订后的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05号,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即将于4月1日(周三)开始实施,《规定》明确,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。之前的“天价”滞纳金罚款单也不再生效,改为按照新规进行处理。


  广州市交警部门昨日对“天价”滞纳金的相关处理进行了通报,针对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加处罚款的问题,市公安交警支队表示将在4月1日前完成交通违法处理系统的调试工作,4月1日起,交通违法行为(含4月1日以前)逾期未处理加处罚款的,将按照《规定》要求执行,即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。


  市公安交警支队同时表示,由于系统调试,可能会出现极个别处理数据未能及时更新、未按新规定处理的个案,当事人可携带相关证件到相应交警部门办理更正手续。敬请广大市民配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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