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贾宇:借鉴陕甘宁边区经验创建刑事和解制度

时间:2/2/2007   来源:法制网北京1月22日讯    作者:蒋安杰 杨傲多  阅读2780次

    在今天举行的第二届“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”上,获得“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”称号的西北政法大学的贾宇做了题为《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》的发言。
  构建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,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,刑事法学界热烈讨论、刑事司法界着手实践的一个热门课题。
  贾宇说,战争年代陕甘宁边区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包括法学专家,他们创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观念,对于指导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,仍然是先进的,新鲜的。
  贾宇认为,在当前讨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时,总结和继承陕甘宁边区的经验,我们可以得出多方面的启发和借鉴:第一,关于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与国家审判权之间的关系,陕甘宁边区时代已经给了精辟的解答。“不管政策也好、法令也好,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问题,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”。不必抱残守缺于国家对刑事案件的排他处分权,不必迷信于严刑峻法对于刑事犯罪的威慑力,而要实事求是的着眼于逐个纠纷的妥善解决,着力于导致刑事犯罪的民众间矛盾的合理化解。第二,关于刑事和解的范围,可以适用于所有公民之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。当前的刑事法学界讨论也好,北京、湖南检察机关的实践也好,所见都局限于轻伤害或过失犯罪案件。陕甘宁边区时代没有这样的局限。除了内乱、外患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犯罪案件,其他所有“受害主体属于私人之犯罪”,均可进行调解。第三,关于刑事和解的主持人,可由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司法机关承担。刑事和解到底应由哪个机关主持,在当前的讨论中见解纷争。有人主张由法院主持,有人坚持由检察机关主持,还有人建议由社会机构承担。贾宇认为陕甘宁边区的经验仍可借鉴。《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》第二条指出:调解“如其案件已系属司法机关者,无论在侦查、审判、上诉、执行程序中,均得为之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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